文化旅游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文旅融合背景下旅游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作者:佚名|分类:旅游知识|浏览:92|发布时间:2024-08-21
鼓励多种旅游衍生品的开发模式,关注旅游市场的需求。通常来说,旅游IP的开发可以分为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等形式。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由于引入了有效的企业资本和优秀的设计团队,能够将文化资源融入旅游衍生品中,使产品更符合市场需求,有助于打造IP旅游品牌,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在具体的开发模式上,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特色,通过旅游小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与衍生品开发、文物创意衍生品开发、红色旅游纪念品开发、民俗主题文化旅游开发、美食主题文化旅游开发等方式,形成包含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在内的综合知识产权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开发方式和模式,政府都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一方面要注重保护文化资源的精神内涵,避免过度开发和恶性开发,另一方面也要确保旅游区的经济发展能够反哺当地居民,防止不当的知识产权开发损害当地居民的权益。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中,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使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在开发过程中,应坚持原真性利用、整体性利用、尊重非遗主体精神权利以及利益分享等原则。一方面,要在原生态文化及特定精神文化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传承和创新,反对异化及僵化,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的生命力。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反对割裂式开发,应在其内涵、空间和时间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性利用。旅游开发必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的人文环境和地域环境等生态环境相结合,不能脱离其发展背景将其移植到不适宜的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利用。此外,还应当尊重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和传承人的利益,包括尊重传承人的精神权利,并在组织传承人进行民俗表演、民间培训体验等活动时给予合理的报酬。
提高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当地居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旅游产业涉及多种知识产权客体,不同的客体应受到相应的保护。然而,由于相关景区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导致旅游产业内侵权行为频发。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培训,使部门关注知识产权,对抢注滥用景点名称、景点山寨等行为进行制止,及时提起商标异议、无效商标诉讼等程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景点名称,应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对于当地特色旅游产品,应及时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另一方面,旅游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已投资开发的具有高体验价值和消费价值的旅游线路、策划方案、经营信息等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其开发的旅游衍生品,应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确权,以保护自身利益。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参与居民(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开发培训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育,以最大限度地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发展的潜力。
完善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在与旅游产业相关的综合性法律中,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仅依靠一般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远不能满足文化旅游的法律规制需求,有必要制定适合旅游业实际情况的可操作性强的旅游知识产权规范体系。结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和旅游法修订的现状,较为合理的是由文化和旅游部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旅游系统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南。同时,文化和旅游部进一步细化旅游产品分类,将文化旅游从专项分类中单独列出,在区分旅游资源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旅游资源制定不同的操作规范细则。
——本文转载自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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